(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阚某诉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阚某,住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被告郭某,住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乡。委托代理人席某,系辽宁省绥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