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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阚某诉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阚某,住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被告郭某,住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乡。委托代理人席某,系辽宁省绥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