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永兰与徐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兰,徐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江永兰,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汪明高,系原告江永兰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徐辉,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兰诉被告徐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江永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永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永兰负担。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凡(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