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潘聪志与陈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聪志,陈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潘聪志。被告:陈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聪志与被告陈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聪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聪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