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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潘聪志与陈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聪志,陈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潘聪志。被告:陈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聪志与被告陈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聪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聪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