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与成都市杰青花艺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成都市杰青花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金旺。委托代理人江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杰青花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成都市杰青花艺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