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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祥国与孙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祥国,孙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609号原告沈祥国。被告孙宏军。委托代理人胡艳华、曹云南,特别授权,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祥国与被告孙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祥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祥国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祥国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