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与黄石成美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黄石成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天鹅路六号阳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亚文,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成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范铺村。法定代表人;林玉茂,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石成美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7元,减半收取40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