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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富斌与被执行人许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斌,许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斌,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许宝珍,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富斌与被执行人许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调解书。许宝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富斌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5.301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