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设备分公司与兰州金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设备分公司,兰州金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10361号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设备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三角线142号23幢503室。法定代表人孙泽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兰州金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祁永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世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设备分公司诉被告兰州金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单位名称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设备分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设备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