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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余子清与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子清,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余子清。被执行人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才长城科技园光谷激光产业园501室。法定代表人:陈美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文颂,公司员工。关于余子清与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173.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