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艳辉与被告孟令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辉,孟令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3195号原告董艳辉,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孟令帅,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辉与被告孟令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艳辉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董艳辉负担。审判长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