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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晓花与汤小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花,汤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花,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汤小彬,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周晓花与被执行人汤小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晓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小彬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小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周晓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周晓花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汤小彬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晓花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晓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