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无执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无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