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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无执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无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