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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董某某,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住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冠巾,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