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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谭礼与阿不都黑力力·阿不都热依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092号原告:谭礼。被告:阿不都黑力力·阿不都热依木。本院受理原告谭礼诉被告阿不都黑力力·阿不都热依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礼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礼负担,退还原告谭礼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加 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