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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沈阳造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军,沈阳造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军,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三街**号1-3-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造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号。再审申请人张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造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军申请再审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人的“退休身份”并不成立,与沈阳造币公司之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然存在,应当判令沈阳造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企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对张建军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因此,张建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