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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香林与杨永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法庭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晓明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人民陪审员  王保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