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福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贺雨、姜秀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福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贺雨,姜秀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08-1号原告:安徽福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雨,女。被告:姜秀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福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雨、姜秀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福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依法减半收取607.5元,由安徽福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