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新强诉被告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强,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徐新强。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告: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崇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强诉被告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徐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新强承担。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勤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