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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立宇与吴国强、陈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宇,吴国强,陈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王立宇,男,生于1975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吴国强,男,生于1973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陈艳青,女,生于1974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宇与被告吴国强、陈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147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国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半岛御景”小区住房、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此后,被告陈艳青以查封房屋价值超过原告王立宇起诉的金额,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半岛御景”小区住房的查封。本院认为,查封的被告房产是否超过起诉标的,由于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查封房产的实际价值,并且原告申请保全已提供担保,如申请有误给被告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并无不妥,故被告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艳青解除保全异议的申请。审判员  唐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