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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志中与靳云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中,靳云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贾志中,男,住隆尧县。被申请人靳云平,女,住隆尧县。申请人贾志中因与被申请人靳云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靳云平名下的两部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房产(隆房权证2007字第××号)。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靳云平名下的两部汽车(详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赵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丽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