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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613-2号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华峻。被告: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天富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和解,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6003元,依法减半收取3001.50元,应收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171.50元,由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