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学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学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强,男。委托代理人吴代华,男。被告戴学广,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学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862.40元及滞纳金916.2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