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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被告贾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龙民初字第789号原告贾某某,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高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贾某乙,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务农,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