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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贵章与尹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章,尹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谢贵章。被告尹吉华。原告谢贵章与被告尹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阚常绢、人民陪审员贺桂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贵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贵章诉称,2015年6月2日,被告尹吉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452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过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尹吉华归还借款本金9452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3497.24元。被告尹吉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尹吉华向原告谢贵章借款9452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6月3日归还30000元,余款64520元于2015年6月7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2015年6月2日被告尹吉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尹吉华向原告借款94520元,并约定2015年6月3日归还30000元,余款64520元于2015年6月7日归还,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收到上述借款后,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分文未还,实属违约。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452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尹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谢贵章借款本金94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尹吉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兰代理审判员  阚常绢人民陪审员  贺桂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