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红与被告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池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农民。被告池建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红于2015年8月12日因与池建海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审判长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