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红与被告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池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农民。被告池建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红于2015年8月12日因与池建海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审判长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