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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蕾等与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蕾等,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异字第1号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260号,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信敏。委托代理人:尹会江、施艳,该××员工。申请执行人:朱蕾等16人(具体详见清单,清单附后)。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来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蕾等16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系列案件中,案外人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与其公司签订《浙大中自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公司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260号1幢正泰中自科技园办公大楼五层南面,面积为1152平方米的场地作为办公场地,租赁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其公司租金人民币167071.70元。为此,双方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协议,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协议中承诺以在案外人办公区域内的所有财物冲抵该笔租金欠款,并于2015年初将该区域房门钥匙交给案外人。本院查明,案外人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浙大中自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12月25日两公司就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积欠租金问题签订《关于携手公司拖欠房租有关抵债协议》,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名下的办公设备、桌椅、机房设备、发电机等一切资产冲抵所积欠的租金。但本案执行申请人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至2015年3月;执行承办人的证言亦能证明其查封上述财产时(2015年4月15日),该批财产并未移交案外人,时至今日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机房、库房的钥匙仍由该承办人保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携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虽就房屋租金问题签订了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在租房区域内的财产充抵债务,但至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时,上述财产并未交付,故案外人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浙江正泰中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洁颍附申请人名单:朱蕾张燕段琴易玲玲李伟伟余璐朱鑫祥吴丽芳曹龙潘煜卢燕敏杨军夏飞杨婧艳王刘欢沈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