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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小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牛某某、牛玉增、姚爱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牛某某,牛玉增,姚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小字第43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永文,系陈某某之父。被告牛某某。被告牛玉增,系牛某某之父。被告姚爱红,系牛某某之母。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牛玉增、姚爱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崟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