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小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牛某某、牛玉增、姚爱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牛某某,牛玉增,姚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小字第43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永文,系陈某某之父。被告牛某某。被告牛玉增,系牛某某之父。被告姚爱红,系牛某某之母。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牛玉增、姚爱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崟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