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红梅、李金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梅,李金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梅。被告李金常。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红梅、李金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被告李红梅、李金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享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