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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华忠与王元春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忠,王元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王华忠,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6日(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张其力,渠县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元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忠诉被告王元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华忠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