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华忠与王元春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忠,王元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王华忠,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6日(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张其力,渠县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元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忠诉被告王元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华忠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