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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延杰、孟怀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延杰,孟怀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21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机构代码17211178-6。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杰,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生,住郏县李口乡西北村1号。身份证号410425198801276050。被告孟怀听,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生,住郏县李口乡西北村。身份证号410425690829501。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延杰、孟怀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延杰、孟怀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韩 晓审 判 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