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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夏坤明与昌邑市都昌街道韩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坤明,昌邑市都昌街道韩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异字第13号申请人:夏坤明。委托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昌邑市都昌街道韩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安庆,主任。申请人夏坤明于2014年11月18日提出执行申请,并要求变更其为昌邑市坤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坤源公司)与昌邑市都昌街道韩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家屯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坤源公司与韩家屯居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昌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裁决,韩家屯居委会欠坤源公司的工程款2210848.21元,利息89万元,坤源公司放弃39万元,于2014年6月1日前付26000元,余款2684848.21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付清。韩家屯居委会如按期付款,坤源公司放弃利息39万元,如不按期付清,按本息合计3074848.21元支付。以上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坤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昌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裁决,由坤源公司返还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437809.50元及利息,该判决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潍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昌执字第6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坤源公司在韩家屯居委会债权60万元。对此,夏坤明作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冻结的是其本人应享有的债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正在审查中。再查明,坤源公司于2014年6月1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本院(2014)昌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坤源公司对韩家屯居委会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夏坤明,并于2014年6月6日进行了公证送达。本院认为,坤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对自己所有的债权有处分的权利。该公司将与韩家屯居委会债权转让于申请人夏坤明,表明公司已行使财产处分权,并向债务人公证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坤源公司与山东瑞其能电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被本院冻结债权60万元,因申请人夏坤明对此提出异议且正在审查中,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剩余债权数额转让并未受到限制,该部分债权数额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夏坤明为本院(2014)昌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债权数额3074848.21元扣除60万元后的权利承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建正审判员  宫松波审判员  刘瑞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