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王XX。被告黄XX。本院在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