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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王XX。被告黄XX。本院在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