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诸葛拥军、江和平与江和平、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拥军,江和平,方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34号原告诸葛拥军。被告江和平。被告方瑜。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拥军与被告江和平、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拥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和平、方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拥军撤回对被告江和平、方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诸葛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