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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诸葛拥军、江和平与江和平、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拥军,江和平,方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34号原告诸葛拥军。被告江和平。被告方瑜。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拥军与被告江和平、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拥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和平、方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拥军撤回对被告江和平、方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诸葛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