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连军等诉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军,张林东,郭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赵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审旗环保局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张林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赛日,内蒙古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军、张林东诉被告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军、张林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军、张林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军、张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4元,由原告赵连军、张林东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图娜拉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