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德虎与许祖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虎。被执行人许祖洪。申请执行人张德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许祖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许祖洪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祖洪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4924元(其中含案件款14640元、执行费120元、诉讼费16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炳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应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