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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军与郑堂友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46号申请人:赵军。委托代理人: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雄,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堂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军诉被申请人郑堂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堂友到期债权25万元,并以自己的牌号为鄂D×××××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堂友到期债权2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赵军的牌号鄂D×××××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茂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