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贺芹诉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王贺芹,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王荣德,孙丽君,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诉讼代表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冯帆。委托代理人:孙洪猛,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芹诉被告盘锦胡家振合河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贺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贺芹承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李金宏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