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管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宏敏与薛玉林、袁琼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敏,薛玉林,袁琼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管初字第63号原告李宏敏,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薛玉林,男,汉族,1943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袁琼香,女,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敏与被告薛玉林、袁琼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薛玉林、袁琼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李宏敏与被告薛玉林、袁琼香系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住所地均在龙泉驿区,本案应由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薛玉林、袁琼香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