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五子与单忠、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五子,单忠,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151-1号原告丁五子,男,汉族,1967年1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邵荣辉,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忠,男,汉族,1968年10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被告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南街。法定代表人王有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五子诉被告单忠、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五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五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五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丁五子负担。审判员 成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