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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五子与单忠、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五子,单忠,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151-1号原告丁五子,男,汉族,1967年1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邵荣辉,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忠,男,汉族,1968年10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被告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南街。法定代表人王有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五子诉被告单忠、镇江顺阳鞋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五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五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五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丁五子负担。审判员  成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