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孩刘某甲。2005年6月23日到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2月29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经多次苦心相劝,被告依然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刘某乙、女儿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梁某某没有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7月自行相识,2004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孩刘某甲。2005年6月23日到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2月29日生育一男孩刘某乙。原告认为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经多次苦心相劝,被告依然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刘某乙、女儿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已生育两个孩。原告主张被告有好赌等恶习,但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分析,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之间互谅互让,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