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王志伟。委托代理人关振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2011号。法定代表人罗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德元,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勤,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伟诉被告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志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伟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伟撤回对被告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志伟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弘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