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戎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