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志辉与冯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辉,冯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陈 志 辉 与 冯 华 文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85-2号申请人陈志辉。被申请人冯华文。申请人陈志辉因与被申请人冯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一)由林成金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冯华文名下的粤GJJX**号小型轿车。(二)申请人陈志辉提供担保登记在陈康永名下的粤GYFX**号小型普通客车。因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车牌号码错误,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华文名下粤GJJ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陈志辉提供担保登记在陈康永名下粤GYF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