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长治市诚盛建国副食有限公司、韩利明、长治市金海发商贸有限公司等26名自诉人诉马修海、郭海娜、郭海涛、盛世公司侵占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诚盛建国副食有限公司,韩利明,长治市金海发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家家红商贸有限公司,张广兴,刘玉波,长治市同心东方调味有限公司,长治市鑫恒昌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君诺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恒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秦丹,长治市佳百益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利佳和商贸有限公司,杨燕辉,长治市兆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杨中元,北京信和宏业科技有限公司,郭鹏,郭华,李金平,李伟,长治市万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广水市瑞铭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牛李跃,长治市盛世旭光商贸有限公司,马修海,郭海娜,郭海涛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诚盛建国副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住所地长治市营口小区*号楼*号商店。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利明,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金海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芳燕,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家家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慧军,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西南关村。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广兴,男,系城区广兴水产批发部业主。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波,男,系屯留县城镇圣思家居百货商店业主。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同心东方调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梅。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鑫恒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红岗。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郊区君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曌君。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城市恒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丽。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丹,女。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佳百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有平。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利佳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枝。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燕辉,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兆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庆艳。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中元,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北京信和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宝有,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号华纺易城。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鹏,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华,女。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平,女。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万鑫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云。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水市瑞铭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伟。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社娟。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俊美。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李跃,男。上述26名上诉人推选广水公司、长治市兆丰源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海发商贸有限公司、韩利明为诉讼代表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治市盛世旭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涛。原审被告人马修海,男。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申丽芳,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人郭海娜,女。原审被告人郭海涛,男。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诚盛建国副食有限公司、韩利明、长治市金海发商贸有限公司等26名自诉人诉马修海、郭海娜、郭海涛、盛世公司侵占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修海、郭海娜、郭海涛无罪。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长治市盛世旭光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水公司621778.192元。上述赔偿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各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判后,长治市诚盛建国副食有限公司、韩利明、长治市金海发商贸有限公司等26名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各上诉人对本案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原审被告人非法占有上诉人货物事实清楚,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长治市盛世旭光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水公司621778.192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用推定判决不当为由,也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盛世公司、经营方广水公司、25家供货商因超市经营活动产生的财产纠纷。韩利明、张广兴、长治市金海发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供货商在原审法院已对马修海及盛世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广水公司、25家供货商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盛世公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后,将其提交到民事诉讼的盘点库存记录表以及过期或损毁食品的照片等相关证据,提交给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原审在未开庭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情况下,推定广水公司的主张成立不当。原判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4)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蕾审 判 员 马艳飞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