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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92年6月18日,汉族。被告:张某,男,生于1987年6月26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英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