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晨琳与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晨琳,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54号原告胡晨琳,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18-1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9792-X。法定代表人汪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晨琳与被告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晨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晨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晨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