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诉李伟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李伟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住所地:莱州市金仓街道仓西村。经营者曲兵,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伟光,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旭东,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被告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与被告李伟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光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元-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