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臣荣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臣荣。指定辩护人陈洪娟、曾颖,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臣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秀尚、王赟、吴壮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臣荣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洪娟、曾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5日19时许,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银座小区的一栋废弃别墅三楼,因被告人李臣荣欠何某某(本案被害人,殁年32)亲属的借款,李臣荣与何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何某某先动手打了李臣荣两拳。李臣荣被打后遂从其放在吴某某床上的挎包中拿出一把刀,持刀朝何某某的左胸部、左腹股沟部、右大腿部多次进行捅刺。将何某某捅伤后,李臣荣逃离现场。现场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对何某某进行急救。何某某于当晚21时许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锐器作用于左腹股沟部致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2015年2月9日,李臣荣在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尸体照片、报案书、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张某某、孔某甲、钱某甲、王某某、洪某某、钱某乙、林某某、李某乙、陈某乙、蒋某某、李某丙、孔某乙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臣荣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臣荣无视国法,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臣荣辩称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何某某,是被何某某打了两拳后跟他扭打过程中刺伤他。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李臣荣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一,李臣荣主观上没有伤害何某某的故意,双方因借款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何某某先动手打了李臣荣两拳,李才拿出刀吓唬他;第二,何某某身上的伤不是李臣荣故意造成,李臣荣被何某某打了两拳后,拿出刀吓唬何某某,何某某主动过来抱住李的头部,二人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意外造成伤害;第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前后不同,证明力不足。2、何某某先动手打人,存在重大过错,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3、李臣荣到案后一直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9时许,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银座小区的一栋废弃别墅三楼吴某某的租住处,被告人李臣荣因欠被害人何某某(殁年32岁)三千元借款未还,与何某某发生争吵,何某某打了李臣荣两拳,李臣荣遂从挎包中拿出一把刀捅刺何某某腿部,并持刀与何某某扭打。何某某身上多处受伤,李臣荣逃离现场。经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何某某,但何某某因锐器作用于左腹股沟部致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同年2月9日,李臣荣在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对基本案情进行登记、立案侦查及破案经过等。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臣荣的自然身份情况,实施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何某某出生于1982年4月2日,殁年32岁。3、到案经过、寄押证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2015年2月1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到云南省普洱市抓捕被告人李臣荣,在当地公安局协助调查下,发现李臣荣在普洱市西盟县勐梭路大亚宾馆工作,于同月9日12时许将其抓获,同年2月12日进行刑事拘留,3月20日执行逮捕。4、出警经过,证明:2015年1月5日20时18分许,海口市公安局桂林洋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民警赶到现场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十八层楼后面的半拉子楼房三楼一房间里,地上有很多血迹,一名满身是血的男子躺在地上,用手抱着脚喊疼,民警帮他包扎伤口,并询问他因何受伤,该男子说是老乡“老李”因欠钱的事拿刀刺伤他,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该男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5、尸体照片,证明: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和死亡状况。6、刀鞘照片、指认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一个刀鞘。被告人李臣荣指认该刀鞘是其捅伤被害人何某某所使用刀具的刀鞘。(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晚上,其与“老李”(即李臣荣)一起吃完饭后,“老李”骑一辆红色铃木王摩托车送其回到桂林洋银座小区废弃别墅其租住的地方,二人在其的租住处聊天。19时40分许,老乡何某某来到其的住处,看到“老李”就开始跟他说还钱的事,问“老李”什么时候把三千元还给他。“老李”说现在身上没钱,等“苏斌”把钱还给他后再还给何某某,或者等过几天他有钱了再还。何某某说“老李”借钱不是一两天了,不是没有钱就不还。“老李”就说等“苏斌”还了钱再还给他。何某某听“老李”这么说就生气了,两个人开始争吵。其让他们不要因为三千元吵架,他们沉默了几分钟,“老李”提着挎包到阳台外面,约两分钟后又进屋里。何某某让“老李”定个还钱的时间,“老李”说没法定。何某某问“老李”到底想怎么样,“老李”说时间没法定,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何某某听了就直接朝“老李”脸上打了两拳。“老李”很生气,拿出刀子往何某某的腿部捅了一刀。何某某被捅了一刀后用一只手抱住“老李”的头部,另一只手去抢“老李”的刀。其也赶紧去抢“老李”手上的刀。其用双手拉着“老李”持刀的手想把刀夺过来,“老李”一直没有松手。何某某和“老李”扭打在一起,从地上扭打到床上,又扭打到地上,后二人一起倒在地上,倒地后何某某还抱着“老李”没有松手,其按住“老李”拿刀的手。这时“老李”让何某某把手松开,何某某没有说话,其把他们俩分开了。“老李”拿着刀站了约十几秒钟就匆忙离开了。“老李”离开后其大声喊“打架了”,邻居和楼下的人纷纷赶过来。其打电话报警,警察很快来到现场。其妹夫拨打120叫救护车。120来到后抢救何某某,没多久何某某就死了。“老李”拿刀出来直接捅到何某某的大腿部位,其没看到有刀鞘,捅到何某某腿部二刀。“老李”的刀是1月4日下午17时许跟其在明珠广场逛街时在路边买的,刀刃长约二十至三十厘米。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晚上,其接到丈夫弟弟钱庭荣的电话,说其姐夫何某某在桂林洋十八层楼附近被人拿刀砍伤了。其跟丈夫到现场时,警车已经在现场了。其到三楼看到何某某躺在最里面的房间里,满身是血,双手抱着肚子,不停地摇头。其问他是谁砍的,他说是李臣荣砍的。其又问他李臣荣为什么要拿刀砍他,他说来找李臣荣还钱,李臣荣就拿刀砍他。其再问有几个人拿刀砍他,他就不能说话了,开始在地上翻滚。何某某的胸部被砍了一刀,手和腿也被砍到,地板上和床上都有很多血。3、证人陈某甲(14岁)的证言,证明:其住在桂林洋银座小区。2015年1月5日19时40分许,其到银座小区别墅三楼洗澡,经过靠近洗澡房的房间时看见一名男子坐在床上,其认识那名男子,经常骑一辆铃木王摩托车来银座小区,但不知道姓名。过了约五分钟,其听到房间里有人争吵和打架,有人跑下楼。其赶快洗完澡出来,路过那个房间时,看到地上躺着一个男子,身上流了很多血,地上到处都是血。其到一楼告诉哥哥孔某甲,孔某甲等人到三楼看情况后打电话报警。4、证人孔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桂林洋打工。2015年1月5日晚,其在租住处跟老乡王某某喝酒,19时许,老乡李臣荣骑一辆铃木王摩托车过来,停在其房前,让其帮忙看车,然后到三楼找其表哥吴某某。后老乡钱某甲也来到其的住处一起喝酒。喝完酒王某某就回去了,其跟钱某甲在屋里看电视。20时许,其母亲张某某和爱人杨成巧先后回来。不久,其妹妹陈某甲哭着从三楼跑下来,说上面打架了。这时王某某又来到其家里,其与王某某、钱某甲、张某某及王某某的爱人到三楼吴某某的房间,门口有一大摊血,何某某倒在吴某某床边的地上,身上在流血。其用钱某甲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王某某拨打120。其问何某某哪里被捅到,何某某让其帮他看看,其看到何的腿部有伤,前胸和后背没有伤。何某某说因为借钱的事跟李臣荣争吵,李臣荣拿刀刺伤他。不久民警就赶到了。其没看见李臣荣离开,李的摩托车还在。5、证人钱某甲、王某某的证言内容与孔某甲的证言一致。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住在桂林洋的出租屋,2015年1月5日20时许,其下班刚回到家,女儿陈某甲就哭着从楼上下来,说三楼有人打架,有个人躺在地上。其跟大儿子孔某甲等人一起到三楼,在门口看见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都是血。7、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跟李臣荣是亲戚,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李臣荣来找其,说他在桂林洋用匕首捅了一个人,不知道死活,想让其送他出岛躲避一下。其出于亲戚情面就同意了。过了一会,李臣荣的一个姓李的表弟(即李臣平)也过来了,其开车将李臣荣和他表弟送到南港码头。李臣荣向其借了二千元,坐船回老家了。8、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住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跟李臣荣自小认识,是比较好的朋友关系。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李臣彪打电话叫其到他家吃饭,后让其跟他一起到昆明市接李臣荣。其跟李臣彪、李臣阳、李元本坐车到思茅,租了一辆面包车。其开车到昆明,路上李臣彪跟李臣荣联系上了,让其开到昆明往曲靖方向的第一个加油站接李臣荣。接到李臣荣后,其开车回思茅,路上李臣荣告诉他们,他在海南出事了,杀了一个人,不知道对方是死是活,他来这边躲避。其开车到龙潭大沙坝后让弟弟钱寿阳换其开车,其回家了。隔了几天,李臣荣跟其联系了几次,让其帮忙找活计做和跟他媳妇联系,之后就没再联系了。9、证人林某某(被告人李臣荣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其老公李臣荣2015年1月7日晚上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清江镇花牌坊村六组其娘家找其,说他在海南犯了事,把一个老乡捅伤了,流了很多血,不清楚对方是不是死了,是在海南的老乡李臣平和洪某某开车送他去搭车来四川的。李臣荣在其家里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到外面租房又住了两个晚上,第四天离开了,说要到云南找亲戚钱某乙、李臣彪、李臣阳等人,其给了他七百元现金,用其中五十元办了一个新手机号码18190XXXXX,另外给他一张农业银行卡(卡上有一百余元)。李臣荣在四川期间曾给李臣平打过两三个电话。10、证人李某乙(被害人何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20时许,其丈夫何某某在桂林洋十八层楼后面别墅三楼被人持刀伤害致死,其向海口市公安局桂林洋派出所报案。当晚19时30分许,何某某说去找李臣荣要钱,骑电车离开家。20时许,其妹妹李某甲打电话来说何某某出事了,正在桂林洋十八层楼后面别墅三楼里。其赶到现场,医生正在抢救何某某,何某某全身都是血,没有救过来。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害人何某某是其外甥,其认识李臣荣,李是云南省人。2013年2月13日晚上,何某某到其的住处向其借三千元,说要借给李臣荣,其答应并借给了何某某。何某某一直没有还钱,其见到他就催他还钱。1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在云南省西盟县做涂料工,其堂哥李臣荣2015年1月中旬到西盟县找其,说来找点事做,其带他到工地的工棚住。(三)鉴定意见1、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美公司鉴(病)字(2015)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尸表检验,死者何某某上身着灰色格子长袖,相当于左胸位置有一3.5cm长破口,下身着蓝色内裤,相当于左腹股沟部有破口;全身粘附有大量血迹;前额正中及左眉弓上各有一0.3cm×0.3cm、1cm×0.3cm皮肤挫伤痕;前胸部有多处条状皮肤浅表划痕;左胸乳外线相当于第9肋处有一创口长5cm,深及皮下浅肌层;左手背部有一创口长3cm,深及肌层;左手第2指近、中节,第3、4指近节指背处均有条状创口,深达皮下;左腹股沟部有一创口长3.3cm,深及肌层;右大腿下段有一创口长6cm,深及肌层,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死者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完整,大小脑完整,均未见损伤出血;颈胸腹部皮下肌层均未见出血,胸肋骨完整,胸腹腔内未见异常体液,脏器在位;左腹股沟处创口深达深肌层,可见肌肉断端,左股动脉处有一破口,右大腿处创口深达深肌层,可见肌肉及小血管断端。综合分析:死者左胸部、左腹股沟、右大腿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特征,左腹股沟处创口致左股动脉破裂,此损伤可致大失血死亡。鉴定意见:死者何某某系锐器作用于左腹股沟部至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李臣荣。2、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公司法鉴(DNA)(2015)69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检验,案发现场床上血痕、现场地面血痕、现场门边血痕来源于被害人何某某;现场床上手机表面获得混合DNA分型,何某某DNA分型包含于其中,被告人李臣荣DNA分型未得到体现;现场房内带血刀鞘所检验非血迹部位未获得有效DNA分型。被告人李臣荣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无异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兴洋路西侧的银座小区,该小区是半拉子工程,别墅未出售,里面住着一些外地农民工,中心现场为北侧中间第二栋别墅的三楼,该别墅为坐北朝南三层结构,三楼西侧人为隔出一个房间,东侧有两个房间,东北侧房间为空房,东南角房间门朝北开,为向内单开木门,木门呈开启状,门口有大量血迹,进门东侧房间中心地面有大量血迹,靠近门口处地面上有一件蓝色长袖羽绒服,羽绒服北侧地面上有一个长约18cm的刀鞘;东墙下地面上有一条浸血的蓝色牛仔裤和一双黑色皮鞋包成一团,一件红黑条纹相间的T恤衫系在牛仔裤腿上,打开牛仔裤在左腿根部发现一个长约4.5cm的口子,右腿前中部发现一个长约5cm的口子;房间北侧东西向放有一张用木板搭成的床,床西侧有枕头和被子,枕头上有一部黑色中兴牌手机,床上东南角有大量血迹;房间南侧有三个木桌,上面放有电视、音响杂物等。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120已将死者抬到客厅中央进行抢救,死者头北脚南仰躺在客厅中间的地面上,上身穿灰底蓝格的长袖T恤,下身穿蓝色内裤,脚穿黑色袜子。侦查人员从现场东南角房间门口、房间中间地面和床上提取到血迹检材;从房间地面上提取一个刀鞘;从床上提取黑色中兴牌手机一部;根据被告人李臣荣的指认提取了棕色皮鞋。(五)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臣荣辨认出捅伤被害人何某某所使用刀具的刀鞘,辨认出2015年1月5日晚上一起开车送其到海口市南港码头的洪某某、李臣平(即李浪);指认案发地点在海口市桂林洋银座小区一旧别墅三楼房间、指认案发时所穿的棕色皮鞋及逃跑时丢弃皮鞋的地点在距离案发现场约五十米的草地里。证人吴某某辨认出李臣荣就是2015年1月5日晚在其租住处持刀捅死何某某的“老李”,辨认出何某某。证人陈某甲辨认出李臣荣就是2015年1月5日19时40分许其去洗澡前看到坐在三楼房间里的男子。证人洪某某辨认出李臣荣及一起送李臣荣去南港码头的李臣平。证人李某乙辨认出何某某。(六)被告人李臣荣的供述,其供认:①其自2011年到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做涂料装修至2015年1月5日案发后离开海南。2015年1月5日晚上19时许,其在吴某某的租住处聊天,何某某也来到吴某某的住处,看到其后就骂其,其回骂他,对他说借钱的是“苏斌”。何某某动手打了其肩膀两拳。其很生气,从其放在吴某某床上的挎包里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对着何某某。吴某某用两只手抓住其拿刀的右手,何某某在其正前方用右手死死地抱住其的头部,左手一直打其的头部和脸部,其脸上被打流血了。其想挣脱,但没办法挣脱,跟何某某、吴某某在屋里拉扯,从地上拉扯到床上,又从床上拉扯到地上,拉扯过程中捅伤了何某某,但不清楚具体是怎么捅到的。之后其被何某某按倒在地上约两分钟,吴某某按住其拿刀的右手。其让他们放开,说不会拿刀捅他们,何某某就放开了,吴某某继续抓着其的右手。其发现何某某身上流血了,就爬起来挣脱吴某某,拿着刀子跑下楼离开现场了。②当天晚上只有其一个人拿刀,何某某的伤是其一个人造成的。其把刀拿出来是想吓唬何某某,何某某的块头比其大,其打不过他。刚开始带着刀鞘,拉扯过程中掉出来,捅伤了何某某。其离开前看到何某某的腿部流血,沿着腿流到地板上,之后才知道他死了。其将刀丢在距离案发现场一百多米的草里,刀鞘留在现场。刀的刀柄带有花纹,刀刃为黑色,长约二三十厘米,宽约三厘米,棕色皮质刀鞘,是2015年1月4日其跟吴某某在海口市明珠广场附近路边以三十元的价格购买的。③何某某打其的原因是其老乡“苏斌”向何某某老婆的舅舅“毛奇儿”借了三千元,借到钱后跟其一起到澄迈县赌博输完了。何某某找“苏斌”要钱,“苏斌”没有钱给他,“苏斌”是“混社会的”,何某某不敢找他,就来找其。“苏斌”跟其是朋友,钱也是跟其一起赌输的。④案发后其堂弟李臣平和表弟洪某某开车送其到南港码头坐船,其向他们借了二千元,还向李臣平借了一件皮夹克外套。其于1月6日凌晨离开海南,1月7日到四川省金堂县找妻子林某某,在林某某家里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到外面租房住了两天,然后回云南省,林某某给了其七百元和一张农业银行卡、一部电信手机(手机号码:18190XXXXX),其的手机掉在案发现场了。其回到云南省昆明市后,其表弟钱某乙和两个堂弟李臣彪、李臣阳开车接其到思茅市那澜镇,住了四五天后,又联系堂弟李某丙,到普洱市西盟县打工。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臣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臣荣因借款纠纷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持刀捅刺何某某腿部后与何某某扭打,造成何某某身上多处创伤、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对被告人李臣荣及其辩护人提出李臣荣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何某某,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李臣荣持刀先捅刺了何某某腿部一刀,刀上没有刀鞘,其与何某某去抢李臣荣的刀,但李臣荣没有松手,而是跟何某某扭打在一起;尸体照片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何某某身上除了左胸部、左腹股沟部、右大腿三处6cm、3.3cm、6cm创口外,手部及其他部位还有多处刀伤和挫伤,伤情严重;李臣荣的供述证实了何某某和吴某某抢刀的过程,与吴某某的证言一致,其还供认何某某的伤是其一个人造成的,其看到何某某腿部流了很多血后逃离现场。本院认为,李臣荣持刀吓唬、捅刺何某某并与何某某扭打,在看到何某某受伤后立刻逃离现场,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何某某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最终造成何某某身上多处刀伤和挫伤、左股动脉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关于刀上带着刀鞘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李臣荣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前后不同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某一共有五份证言,其在第一份证言中称何某某与李臣荣停止吵架后其下楼去买烟,但在楼下听到他们又开始争吵就返回屋里,看到何、李二人扭打在一起,李臣荣拿刀刺伤何某某,此后的第二、三、四、五份证言均称中途没有下楼买烟,一直在屋里,除了下楼买烟这一环节,其的五份证言中关于何、李二人打架的过程并无实质变化,证言稳定、一致,足以采信,吴某某与李臣荣、何某某均是朋友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其偏袒一方,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何某某先动手打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何某某要求李臣荣还钱,李臣荣没有钱还,二人发生强烈争吵,何某某气急而打了李臣荣肩部两拳,但没有造成伤害,借款纠纷是本案引发起因,何某某虽先动手但不构成重大过错,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李臣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李臣荣到案后一直辩称其拿出刀后刀上带着刀鞘,可能是扭打过程中掉落,不清楚是怎么捅伤何某某,其辩解意见与何某某的伤情及吴某某的证言不符,其辩解称不是故意伤害何某某与事实不符,不属于认罪态度较好,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臣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珊审 判 员 曾 小 凡代理审判员 尚 宏 涛法官 助理 杨 青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书 记 员 唐徐伟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