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郁陈剑、孙忠明与孙忠明、张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陈剑,孙忠明,张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21号原告郁陈剑。委托代理人詹前进、陈建军。被告孙忠明。被告张园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陈剑诉被告孙忠明、张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郁陈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忠明、张园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陈剑撤回对被告孙忠明、张园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郁陈剑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