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建增工商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建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邱斌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高翔,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建增,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建增工商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漳执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房产登记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增的银行存款1550元,被执行人随后自动缴纳了违法所得及罚款15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执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